原告:纪某,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彝族,农民,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被告:王某,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李连健,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纪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纪某负担。
审判长:胡曙光代理审判员:喻可达人民陪审员:牛彪
书记员:张启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