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冯某某,男,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蝶,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3年2月21日,原告李某某因已与被告冯某某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起诉后,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于伟审判员:张劲辉人民陪审员:柳骥
书记员:张珍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