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胡某,男,1986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0元。
审判员:孙仁臣
书记员:蒋长春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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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女,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胡某,男,1986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0元。
审判员:孙仁臣
书记员:蒋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