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赵某,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严萍
书记员:宋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