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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邱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临民一初字第01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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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邱某,男,1982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安徽省临泉县杨小街乡杨新行政村庙西18号。被告:高某,女,1980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邱某减半负担100元。

代理审判员:李明

书记员:陈家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