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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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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诉讼代理人:贺佐鹏,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诉讼代理人:万超,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3年4月25日以愿意给予时间和机会双方调整好夫妻关系,如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将会6个月后重新提起离婚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愿意继续与被告张某维持婚姻关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叶菁

书记员:张胜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