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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凌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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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凌某。被告: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凌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应按原告凌某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凌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

审判员:陈国盛

书记员:郑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