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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岱民初字第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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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柴树栋

书记员:毕研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