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方国,泰安岱岳角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亓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圣贤
书记员:毕研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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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方国,泰安岱岳角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亓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圣贤
书记员:毕研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