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被告徐某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柴树栋
书记员:周海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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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被告徐某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柴树栋
书记员:周海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