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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某、徐某某与徐某甲、邬某某继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巨民初字第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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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徐某某,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巨野县。被告徐某甲,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邬某某,女,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徐某某诉被告徐某甲、邬某某继承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徐某某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程大银人民陪审员:马国栋人民陪审员:于飞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