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徐某某,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巨野县。被告徐某甲,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邬某某,女,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徐某某诉被告徐某甲、邬某某继承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徐某某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程大银人民陪审员:马国栋人民陪审员:于飞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