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而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毕洁生
书记员:张文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