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黄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人调解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已和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基于原告与被告和好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甘雨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