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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真真与单法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巨执字第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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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真真,女,1984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单法明,男,1987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真真与被执行人单法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磊审判员:王冰心审判员:李兴奎

书记员:张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