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真真,女,1984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单法明,男,1987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真真与被执行人单法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磊审判员:王冰心审判员:李兴奎
书记员:张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