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士祥
书记员:倪俊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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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士祥
书记员:倪俊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