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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临兰民初字第5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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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郭某。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士祥

书记员:倪俊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