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王某,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纺织厂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0日以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为由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临兰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士祥
书记员:管旭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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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王某,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纺织厂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0日以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为由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临兰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士祥
书记员:管旭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