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的(2009)宽民一初字第02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抚养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自动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许某某抚养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1800元整,现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许某某,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9)宽民一初字第0239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彭涛
书记员:潘孝春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