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加伟,临沂嘉信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可芹,山东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马勇
书记员:颜士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