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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临兰民初字第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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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苏某。被告张某。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员:马勇

书记员:颜士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