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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宋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临兰民初字第4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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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宋某,男,19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凌某,女,19XX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王期枫

书记员:颜士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