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男,19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凌某,女,19XX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王期枫
书记员:颜士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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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男,19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凌某,女,19XX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王期枫
书记员:颜士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