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38岁,汉族,中国民生银行临沂支行,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赵某,女,37岁,汉族,临沂市人民银行工作。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王期枫
书记员:颜士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