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马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杭建梅民初字第15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某。被告:蒋某。

原告马某为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梅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1月10日在建德市大洋镇政府登记结婚,1988年5月22日生育儿子蒋乙,现就读于南京理工大学。婚后,二人经济独立。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生活观点不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一争吵被告就殴打原告。被告非但不关心原告的身体,还时常怀疑原告与他人有染,致使原告毫无人身自由。2008年上半年,原告不堪被告的折磨,独自到梅某上班并租房另住。2010年6月6日晚,被告无端怀疑原告并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的事实。

被告答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双方相识、结婚以及生育儿子的情况都是事实的。但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况,夫妻之间有纠纷是正常的。原告陈述2008年6月开始二人即分居不是事实的,今年6月份打架的时候都还住在一起。原、被告在梅某打工已有十年,原告经常更换工作,现在何处上班被告也不清楚。去年年底,被告找到原告打工的地址发现原告和别的男人在一起,并且得了严重的妇科病,尽管如此,被告仍然很关心原告并在生活上予以悉心照料。2010年6月6日晚的打架是事出有因,被告要求原告一起回家好好过日子,但是原告不愿意回家,被告要求查看原告的手机,原告非但把手机砸掉,还把医院拍来的片子点着烧被告的头发。被告一时生气才打了原告。事后被告认识到错误并马上带原告去医院看病。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可以改正错误,一起回家过日子。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对其辩称的事实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88年5月22日生育儿子蒋乙,现就读于南京理工大学。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共同生活二十余年且育有一子,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仅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事务,缺乏交流与沟通,进而导致夫妻关系产生矛盾。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均能顾全大局,珍惜多年以来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内部关系,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夫妻关系改善并非没有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行)]。

审判员:赖梅君

书记员:洪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