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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临兰民初字第3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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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女,19XX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保洁员,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孙某,男,19XX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王期枫

书记员:颜士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