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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殷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霍民一初字第00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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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殷某某被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经调解和好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莉

书记员: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