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某某被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经调解和好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莉
书记员: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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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某某被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经调解和好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莉
书记员:钟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