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被告:韩某某,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3月14日以外出务工无时间回法院开庭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范寿红
书记员:蔡双亿(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