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霍民一初字第0000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某,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被告:韩某某,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3月14日以外出务工无时间回法院开庭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范寿红

书记员:蔡双亿(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