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万廷鹏,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瑜瑾,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三月初二举行结婚仪式,同年9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2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甲。被告在结婚后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致双方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此前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因亲友劝解和好,但被告并未珍惜机会,更加变本加厉。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女王某甲由原告带领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6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7日生育一女王某甲。原告周某某曾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均因其亲友劝解和好。双方自2012年11月15日起多次发生撕打行为,原告周某某遂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派出所接警记录。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周某某此前因家庭矛盾曾两次起诉离婚,但且双方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对原告周某某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请求亦因不准许离婚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郑斌
书记员:张冉(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