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被告:叶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爱华
书记员:崔笑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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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被告:叶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爱华
书记员:崔笑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