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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张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霍民一初字第02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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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某被告:叶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爱华

书记员:崔笑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