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许素银,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长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施文中
书记员:蒋光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