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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施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霍民一初字第00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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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施某某委托代理人:熊树先,颍上县润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

审判员:甘露

书记员:李中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