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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2009)霍民一初字第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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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某,女,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长集镇。被告张某,男,1979年3月12日生,汉族,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长集镇。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施文中

书记员:徐学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