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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黄某某与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8)霍民一初字第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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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被告藏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女。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施文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藏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1990年10月10日他与藏某某登记结婚。1991年7月17日婚生长女黄某甲;1996年5月婚生次女黄某乙。婚后发现性格不合,藏某某经常与他人勾搭成奸,1999年11月份藏某某与别人私奔,并带走黄某乙,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他与被告藏某某离婚;黄某甲由他带领抚养,黄某乙由藏某某带领抚养。

被告藏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0年10月10日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藏某某登记结婚。婚后一度感情较好。1991年7月17日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藏某某婚生长女黄某甲;1996年5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藏某某婚生次女黄某乙。黄某甲现随原告黄某某共同生活,已形成了较稳定的生活习惯。1999年11月份藏某某离家外出,并带走黄某乙,定居上海,至今不归,致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藏某某夫妻感情破裂。另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藏某某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黄某某提交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证明及原告黄某某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1999年11月份被告藏某某离开原告黄某某外出至今,不与原告黄某某共同生活,致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藏某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黄某某诉请与被告藏某某离婚,于法有据,予以准许。因黄某甲现随原告黄某某共同生活,黄某乙现随被告藏某某共同生活,原告黄某某诉请带领抚养黄某甲,由被告藏某某带领抚养黄某乙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黄某某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藏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黄某甲由原告黄某某带领抚养,并由原告黄某某自行负担黄某甲抚养费;原、被告婚生女黄某乙由被告藏某某带领抚养,并由被告藏某某自行负担黄某乙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文中

书记员:朱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