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粮农,住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被告:彭某,男,1983年7月12日生,汉族,粮农,住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彭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房屋一套进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述东审判员:施文中代理审判员:朱鹤
书记员:徐学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