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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原告杨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霍民一初字第0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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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某,女,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粮农,住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被告:彭某,男,1983年7月12日生,汉族,粮农,住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彭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房屋一套进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述东审判员:施文中代理审判员:朱鹤

书记员:徐学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