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仲曼曼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霍民一初字第0152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仲曼曼。被告:刘某某。

原告仲曼曼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仲曼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仲曼曼负担。

审判长:王祖良代理审判员:沈厚保人民陪审员:王中彬

书记员:刘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