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仲曼曼。被告:刘某某。
原告仲曼曼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仲曼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仲曼曼负担。
审判长:王祖良代理审判员:沈厚保人民陪审员:王中彬
书记员:刘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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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仲曼曼。被告:刘某某。
原告仲曼曼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仲曼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仲曼曼负担。
审判长:王祖良代理审判员:沈厚保人民陪审员:王中彬
书记员:刘友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