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志华,霍邱县马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超
书记员:屠仁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陆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志华,霍邱县马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超
书记员:屠仁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