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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陆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霍民一初字第00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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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陆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志华,霍邱县马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对被告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超

书记员:屠仁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