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城西湖乡。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城西湖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梅辉
书记员:刘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