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朱某某,女,1951年4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宋店乡。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1946年10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谢宝平
书记员:刘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