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其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程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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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某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其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程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