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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蔡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霍民一初字第00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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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蔡某某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其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程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