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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桂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三民一初字第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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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桂某某。被告: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某某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桂某某负担。

审判员:牧松林

书记员:张晓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