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某某。被告: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某某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桂某某负担。
审判员:牧松林
书记员:张晓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