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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强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三民一初字第00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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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强某。被告:鲁某。

本院认为,原告强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某撤回对被告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强某负担。

审判员:张圣飞

书记员:杨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