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强某。被告:鲁某。
本院认为,原告强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某撤回对被告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强某负担。
审判员:张圣飞
书记员:杨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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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强某。被告:鲁某。
本院认为,原告强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某撤回对被告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强某负担。
审判员:张圣飞
书记员:杨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