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魏某某,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圣飞
书记员:赵雅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