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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方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杭淳汾民初字第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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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方某。被告:叶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吴玉琴

代书记员:许力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