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被告:叶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吴玉琴
代书记员:许力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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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某。被告:叶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吴玉琴
代书记员:许力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