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某某,女,1957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宋某某,男,汉族,55岁,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俞某某经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树引
书记员:夏兆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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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俞某某,女,1957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宋某某,男,汉族,55岁,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俞某某经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树引
书记员:夏兆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