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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俞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大民一初字第0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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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俞某某,女,1957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宋某某,男,汉族,55岁,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俞某某经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树引

书记员:夏兆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