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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传伟与周平离婚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2)大执字第00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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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传伟被执行人:周平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一初字第001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周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淮南分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扣划。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宏彬

书记员:穆伟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