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
关于肖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2013)南溪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建贵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肖华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我院查明:张建贵无工商登记、无房屋登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依据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3)南溪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本院受理的(2013)南溪执字第11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肖华发现被执行人张建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兵执行员唐升龙执行员唐升华
书记员:邓雄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