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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某某申请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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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无业,现住同上。

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的(2008)东明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2009年6月8日依法中止执行。现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依照以上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5801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万军审判员:赵洪瑞代理审判员:张志强

书记员:罗鹏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