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刘继成,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伟,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徐继君
书记员:李方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