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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赵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八民一初字第0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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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刘继成,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伟,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徐继君

书记员:李方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