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31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王某,女,30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并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且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应按撤诉处理。且其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守虎
书记员:孟培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