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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贾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八民一初字第00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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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贾某某,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祁家全,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毛某某,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刘凤玉

书记员:孟培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