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祁家全,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毛某某,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刘凤玉
书记员:孟培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