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帮树,南部县大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何晓刚
书记员:陈松林(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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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帮树,南部县大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何晓刚
书记员:陈松林(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