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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南民初字第2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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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贾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帮树,南部县大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何晓刚

书记员:陈松林(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