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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永鸿申请执行吴春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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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永鸿,男。被执行人吴春梅,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春梅已带小孩外出务工,不知其下落。该案现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英贵审判员:王延堂审判员:蒲川林

书记员:黄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